辛集市开始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管理
辛集市开始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管理,这些车辆不得进入本市。
近日,据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管理。
《办法》中指出,适用范围是在辛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机动车辆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具体摘要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部门举报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设立黄石高速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查站点,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入境机动车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
检测检查范围为重型货车、柴油车、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机动车、超载货车、冒黑烟(明显可见)的机动车、油罐车、煤炭运输车等。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尾气路(抽)检。路(抽)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外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入境油罐车、煤炭运输车进行随机性油品、煤炭质量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性车用尿素及油品使用情况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商务部门依照管辖范围追溯并高限处罚加油站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近日,据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辛集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管理。
《办法》中指出,适用范围是在辛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机动车辆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具体摘要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部门举报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设立黄石高速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查站点,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入境机动车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
检测检查范围为重型货车、柴油车、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机动车、超载货车、冒黑烟(明显可见)的机动车、油罐车、煤炭运输车等。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尾气路(抽)检。路(抽)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外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入境油罐车、煤炭运输车进行随机性油品、煤炭质量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对入境机动车进行随机性车用尿素及油品使用情况路(抽)检。路(抽)检超标的,由商务部门依照管辖范围追溯并高限处罚加油站点。外地过往车辆,抽检超标的,不得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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